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叶聪律师 叶聪律师,毕业于浙江大学,双学士学位,在国际贸易领域有多年实务经验,是具备多学科背景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。擅长进出口相关法律事务、涉外合同/信用证审查,专注合同、公司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事务,现为多家企业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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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叶聪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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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律所:浙江君安世纪(台州)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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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家庭房产纠纷案例

目前,经常遇到的家庭房产纠纷呈现出3大类误区。

落户=同住?

案例周老太住的是老公房,她打算把房子的使用权卖了,但她的孙女不答应。孙女并不跟周老太住在一起,但她的户口却落在周老太这里。孙女认为,只要有户口在,她就算是房屋同住人,卖不卖“使用权”,要决定,她也有“一票”。为了这件事,祖孙俩闹得不可开交。在这类纠纷中,不少当事人都会把“落户”等同于“同住”,其实,这完全是两码事。依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,只有同住人才有权利参与房屋的处置,周老太孙女的户口虽在,但事实上并不住在一起,她就没有权利干预房屋的处置。

打理=共有?

案例张女士跟李先生闹离婚,房产又是一道绕不过的坎。张、李二人共同经营着一个店铺,这个店铺是李先生在婚前购置的,那时候,他正在跟张女士谈恋爱,张女士虽然没有为店铺投资花钱,但几年当中,她一直在参与打理店铺,花了不少心血。张女士认为,店铺已是共有财产,要离婚,就有她一份。

分析依照新的婚姻法,如果离婚,婚前财产是谁购置的,那财产就该归谁所有。法律的规定是刚性的,但针对这个案件,也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在房产分割上的“有情操作”。

继承=占有?

案例王先生去世了,在他留下的房子里,他的母亲王老太、妻子、儿子同住,房产就由这3个人继承。没过多久,王老太也去世了,王先生的两个姐姐要求分割遗产,包括王先生留下的房产。

王先生的妻子想不通:这房产是她丈夫挣来的,而且,丈夫去世后,她还请婆婆留在家里,尽到赡养义务,丈夫、婆婆都不在了,别人凭什么来占有财产?

分析依照继承法,王先生的母亲、妻子、儿子都是第一继承人,王先生的身后财产应当由他们共同继承。王老太去世后,她的儿女们也就成了第一继承人,因此,王老太两个女儿的财产继承要求是合法的,合法继承并不是无理占有。不过,两个姐妹的财产要求,最好是跟王先生的妻子协商解决——不过分的合法要求比较容易被接受,而且,这样做也不至于伤了大家的感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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